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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


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政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随着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日趋显现。2012年、2013年,江苏等地区少数农民资金互助社涉嫌集资放高利贷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等事件就证明了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建议银监部门、农业部门等有关部门尽快联合起来,共同出台对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政策,以便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发挥合作金融为农服务的作用。对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范原则,即第一,社员制原则。无论入股或借款都严格限制在社员内部。这条原则体现了人员的有限性和固定性,保证了资金的合作局限在熟人范围内,大家互相了解,从而能够把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第二,封闭性原则。主要指在地域上的封闭性。合作金融的地域范围要固定,如江苏盐城规定农民资金互助社不能超过一个乡镇的范围。也有的范围较大,但基本固定在本县若干乡镇的范围。至于现实中少数合作金融机构跨乡、跨县,甚至跨省的,那基本上属于违规行为。这条原则同样把资金互助限制在熟人范围内。第三,不对外吸储放贷。即严格坚持上述两条原则,资金入股和借款都严格限制在固定的社员和地域范围内,对区域外人员不吸储,也不放贷,保证资金的安全。第四,不支付固定回报原则。既然是合作组织,就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赚了大家共同分享,亏了大家共同分担。入股支付固定回报,合作金融组织就像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了,其目标就会呈现出趋利性,而这样必然会把以互助为特征的合作金融组织引向歧途。

上述四项原则是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金融由于没有自始至终按照四项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出现了自身难以控制的金融风险。至于有的资金互助社还存在着高利贷行为,那就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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