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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


孔祥智

编者按:

本报于五月发表关于山东省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如何发展的文章《朱庆来的烦恼》后,引起了不少读者的关注。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兴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之一,如何发展仍旧处在探索之中。因此,本报特邀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从农村合作社金融组织的高度解读农村资金合作社发展,给读者提出了明确的概念和思路,以解其惑。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句话释放的政策含义是:第一,中央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第二,当前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需要规范;第三,提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具体要求。

所谓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指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农民根据合作制原则自愿联合组成,以资金要素的合作为内容,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性质是合作社而不是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农民资金互助社,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设的合作金融机构。

农民资金互助社不同于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它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农民资金互助社是合作经济组织,是按照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运作的,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也可能正是由于这些差别,大部分地方把这类互助社称为“农民资金互助社”,而不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少部分地区也叫“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有攀龙附凤、浑水摸鱼之嫌)。当然,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作依靠的是中国银监会的正规制度设计,具有正统性、合法性特征,因而很多地方的农业部门在设计农民资金互助社制度时,也有意或无意地对前者进行借鉴,从而使二者具有趋同性。

从江苏盐城等地区的经验看,农民资金互助社均由农民发起,经县(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县委农委(办)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利平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在管理中,盐城市严格执行六个“统一”:一是制度统一,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其中,资金互助社章程的主要内容由县农业部门统一规定,各个互助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但核心内容不能改动。二是统一财务核算制度,要求互助社按时报送财务报表。三是统一使用县(市)印制的票据,发现使用其它票据的,一律作废,并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统一使用电脑软件,实行标准化管理。五是统一缴纳实收资本金,并按规定要求缴到指定账户。六是统一交纳风险抵押金,按社员股金、互助金总额的8%缴存风险抵押金。

尽管各地的做法差异较大,但总的来看,资金互助社都是区域性的。即指定一个明确的区域,如某乡镇(或者几个乡镇)、某村(或几个村)等资金入股和使用都不能超过这个指定的区域,这是接受90年代中后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而采取的最大程度降低农民资金合作风险的重要措施。与互助社相对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设的资金互助部(也有的叫互助社、信用部等)则严格限制在本合作社成员范围内,其运作方式和互助社基本相同。

资金短缺、贷款难是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共同难题,为此,2008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在中央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尽管银监部门并没有明确表态,但各地的合作金融组织仍然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和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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