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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方立法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七)标准化主管部门: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地方标准体系。

二、相关主体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

(一)农业机械生产者

1.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在农业机械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2.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

3.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保证零配件供应,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因质量问题给使用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5.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农业机械的费用。

(二)农业机械销售者

1.查验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标志;

2.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3.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保证零配件供应,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因质量问题给使用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5.对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生产者召回。

(三)农业机械维修者

1.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在核准的维修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

3.发现维修的农业机械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告知送修人;

4.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农业机械使用者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依法办理登记;

2.在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指定位置悬挂牌照,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3.依法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装反光标识,在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

4.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每年一次的安全检验;

5.禁止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禁止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6.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条件的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7.申请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过培训后,经住所地县(市、区)、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件;

8.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农机化过程管理的安全目标任务

(一)在农机产品的源头管理方面,不断提高安全性能。对农业机械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提出明确的安全规定。一方面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农机安全鉴定,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另一方面要求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履行法定义务,按照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向购买者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完善销售服务体系,切实履行“三包”义务,把好安全质量源头关,建立健全缺陷农业机械产品的召回制度。

(二)在农业机械的应用状况方面,不断提高安全应用水平。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登记管理和定期安全检验,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不符合安全规定条件的坚决予以报废,加大对私自改装、拆卸安全防护装置以及使用失效的装置的执法力度,强化农机作业、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农机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水平。

(三)在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方面,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积极鼓励农机操作、维修等专业工种的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深入开展农机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全方位提升农机从业人员实用技能。

(四)在农机安全的发展政策方面,不断加大扶持力度。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将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授权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以及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实施农机保险费财政补贴,扶持农机维修中心建设,加大农机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将农机事故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范围,建立了农机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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