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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是否适用交强险?


从机动车的定义来看,构成机动车的要素有四个“1、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2、上道路行驶;3、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即用途);4、轮式车辆”。结合GB16151-2008中对拖拉机的定义,很明显只有拖拉机运输机组属于机动车范畴。无挂斗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不具备第三个要素,它既不供人员乘用也不运送物品更不从事工程专项作业。当挂接上作业机具在田间作业时,它是农业机械。而当卸去作业机具,只是一个拖拉机头在道路上转移时,定义它为一种自走式动力机械,而不是机动车更为科学。农业部第43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规定中的对象理解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运输机组”更为准确。

四、通行时段、比例与汽车存在巨大的差异。

《道交法》中的“公路”是指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指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按照国家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近年来,虽然随着乡乡通工程的实施,农村的道路通行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绝大部分的农田作业拖拉机田间转移时通过的是机耕道、乡村道路,仅有极少部分在极少时段通过的是公路。这与绝大部分时段行驶在公路上的汽车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综上所述,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赔偿范围,《道交法》关于机动车的定义,机动车的分类,GB16151-2008关于拖拉机内涵的明确来看,笔者认为对于仅在作业转移时通过道路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办理注册登记时不适用交强险。

(本文作者:江西省上饶市农机局 余玉刚  江西省信州区农机站 袁琪)

 

尊敬的编辑:你好!

我是一名从事农机监理工作20多年的老同志,对农机监理事业怀有深厚的感情。目前,农机监理工作遇到很到的挑战,处于十分艰难的境地。现在,在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推动下,全国的拖拉机保有量增长非常快,但在补贴机注册登记时,遇到一个十分严重的法律问题:仅在田间转移时通过道路的纯农田作业是否要交强险?43号部长令中未明确,只是笼统的提“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要交强险。这个问题深深深地困扰着县、市甚至省级农机监理部门,导致对补贴机的不敢管理,怕承担法律风险担渎职之责。去年农机系统的“车购税”案件给农机系统上上下下全体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这个问题不解决,后果十分严重。

作为一名从事农机监理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对这个问题,我思考了很久,有一些观点想借中国农机监理的阵地和全国的同仁交流下,希望对他们的工作有所帮助,对当前的补贴机具管理有所推动。

致礼

农机监理战线上的一名老兵:余玉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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