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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是否适用交强险?


余玉刚 袁琪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尤其是购机补贴政策的大力实施,江西省的农业机械保有量迅猛增长,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上升。加强源头管理,抓好补贴机的牌证管理是减少事故隐患的重要举措。根据修改后的农业部第43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纯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呢?换言之,对仅在作业转移时通过道路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否要交强险?部长令中并未明确。这个空白虽小,但后果严重。为了避免承担法律风险担渎职之责,基层农机监理部门对补贴机的管理普遍态度消极,已严重影响到农机监理部门对补贴具的牌证管理。在此,笔者从《道交法》、《交强险条例》、GB16151-2008、农业部第43号令出发,对仅在作业转移时通过道路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是否应交交强险,作一些肤浅的分析探讨。

一、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目的、赔偿范围分析: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以上三条可以看出:制定该条例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的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其次,并借助交强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履行政府职责;该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对交强险中的名词释义分析:

1、道路:

交强险条例所称的道路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言,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机动车辆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关于特种车:

特种车是指各种用于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车辆罐车;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和加温设备的箱式机动车;或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为4种,不同类型机动车采取不用的保险费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载(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三、不是所有的拖拉机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GB16151-2008规定,根据国际对拖拉机的定义,以及我国拖拉机发展的需要,将其分为:“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等。其中拖拉机定义为: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轮式拖拉机定义为: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或多轴)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定义为: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定义为: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定义为: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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