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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制定《农机工业发展政策》


第三十八条 建立农机召回制度。对于因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的农机实行产品召回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机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扩大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提升品牌价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创建国内优质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

第四十条 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竞争力,将培育品牌工作纳入行业服务中,促使品牌培育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七章 金融财税政策

第四十一条 国家技术改造投资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大在增加品种、质量升级、节能降耗、环保治理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第四十二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上市和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三条 对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予以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工业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中央财政应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对农机工业实施稳定的倾斜政策,农机产品继续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第四十六条 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七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国家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农机工业发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工业倾斜。

第四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用于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的费用,可以视为日常生产费用,在税前扣除;对开发产品所需的科研设施建设和实验研究等投资,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四十九条 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功率农机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农业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农机产品,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八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五十条 进口的农机具及零部件应不低于我国同类产品技术标准,并依法检验合格。

第五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老旧农机具进口采取限制性措施;禁止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老旧农机具进口,进口老旧农机具必须经国家质检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第五十二条 经营出口农机及零部件企业,应遵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满足其对产品技术标准和维修服务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健全相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四条 以提升人才素质为核心,以健全培养、吸引和用好农机工业人才机制为保障,积极探索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推动农机工业经营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跃升。

第五十五条 农机工业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农机产品的供销、农机工业运行情况监测,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参与国际间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机工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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