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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补贴实施过程中的十个关键问题


 

五、关于补贴产品经销商

2008年以前,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条件,参照招标采购方式选定。这种方法虽然有利于加强经销商管理,但在操作环节容易出现“设租”、“寻租”等现象,甚至形成市场垄断。针对这种情况,2008年以后,农、财两部规定,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行确定,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对经销商的管理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监督。

2010年,还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网络管理软件,在补贴协议上将所有经销商打印给农民,农民可以跨县自由选择经销商购机。

 

六、关于补贴资金结算

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是差价购机,财政部门按季或按月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结算补贴资金。此方式优点是有利于减轻农民购机所需资金的压力,保证资金安全,但补贴资金需要企业先垫付,补贴资金结算需要先核实,结算周期较长,对企业资金周转带来一定影响。

为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农业部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同时,通过启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可加快审核汇总速度,实现及时结算补贴资金。

 

七、关于农机部门收费

从调查情况看,农机部门收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有些是服务性收费。一些地方农机推广机构向企业收取技术服务费,这些推广服务机构大多属于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单位,多年来都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宣传推广、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等工作,并相应向企业收取一定服务费用,这类收费在没有农机购置补贴之前就已存在。有些是国家规定收费。如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收取的产品鉴定检测费;农机监理机构、农机培训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注册登记、培训等,收取规费和服务费,属合法收费行为。也存在属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后,部分企业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向承担补贴机具推广服务任务的推广机构缴纳一定费用,有些地方推广机构甚至没有服务也收取企业的服务费。也存在搭车收费和捆绑收费等。

针对这种情况,农、财两部在年度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不得以农机购置补贴的名义向农民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可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八、关于补贴打乱农机市场正常规律的问题

农业生产有农时规律,农民购机有季节性,一般在使用时才去购买农机,有钱不买半年闲。在没有农机购置补贴时,多数农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本身也随农业生产季节有一定规律性。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后,农民集中申请,使得旺季申请购机更加集中。

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采取措施合理安排补贴实施进度,如河北、山东、河南等一年两熟区往年在分配资金指标时,一般都为秋季作物生产机械预留部分补贴资金。另外,实际上农民购机很多是先订货后提机,一定程度缓解了企业的压力。

企业反映较多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农机补贴资金规模年初才能确定,企业担心市场变化不敢提前组织生产,使得上半年生产比较集中。随着补贴政策的稳定,这一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另外,为解决可能出现的农机产品下半年市场需求下降情况,近两年,财政部采取分两批下达年度补贴资金的办法,并尽可能早地明确全年补贴规模,方便企业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统筹组织好全年的生产与销售。

 

九、关于加强县级农机部门监管问题

从全国情况看,大多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能够按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按步骤做好各项补贴工作,但也有少数县操作不够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农机部门管理,农业部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严格要求。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的“三个严禁”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切实做到“八个不得”规定。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二是推进网络管理,加强动态监控。启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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