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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补贴实施过程中的十个关键问题


■ 编者按:

随着近几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农业部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从制度和内部管理上采取多方面措施,努力加以改进。

 

一、关于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

从农民角度来说,希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越宽越好。但从政府角度看,应该加强宏观引导,按照推进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的要求,突出重点和导向性,合理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具体原则:一是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主要补贴农业生产急需的关键环节的机具;二是促进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三是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大马力、高性能、复式作业机具的应用;四是促进技术成熟、安全可靠、服务到位的机具应用。

近几年,根据各地和有关方面的要求,在补贴机具范围上:一是逐步扩大各行业的补贴机具种类,满足农机化全面发展的需要。今年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了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将种子清选机、割灌机、挖掘机、收集打捆机、水果分级机、果蔬烘干机、食用菌生产机械等林业生产机械,喷灌、滴灌、微灌机、水泵等水利机械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二是逐步扩大地方选择权,满足区域性农机产品补贴需求。2010年允许各省区市根据当地农业发展需要,自选20个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自选品目使用中央补贴资金量由各省确定。

 

二、关于补贴标准

全国总体实施30%的补贴比例。具体补贴额的计算,考虑过从量计算补贴和从价计算补贴两种办法:从量补贴是指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械,不管实际售价多少,规定一个固定的补贴额;从价补贴是指根据产品的实际售价,按照补贴比例直接计算出补贴额。200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补贴方式是从价补贴,2008年开始改为从量补贴。

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从量补贴不分产品的品牌和价格,补贴额一样,间接起到鼓励低价竞争的作用,有利于低价产品销售,但不利于优质高价产品销售;从价补贴则对优质优价产品相应补贴额较高,有利于鼓励农机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性能质量,但容易诱发企业虚高价格,采取高开发票等非法手段促销。从操作繁简方面看:从价补贴直接按销售价计算,虽然计算直接,但从基层操作来看,需要逐台机械计算补贴额,难度较大;而从量补贴需要部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前确定各同类补贴品种的补贴额,工作量较大,但对基层操作来讲,由于补贴目录中已明确了每个品种的补贴额,操作相对简单。

因此,考虑到农机品种的复杂性和我国农机销售市场状况,目前采取从量补贴的办法。

 

三、关于补贴对象确定

由于补贴资金规模有限,目前不是所有购机农民都能享受到补贴,需要申请并按一定的程序确定补贴资格。补贴对象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农业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购机者。条件相同时,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2010年,农业部、财政部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同时,为方便农民,规定可对价值较低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

 

四、关于补贴机具目录和价格

2010年以前,通过部、省两级竞争性选型的方式制定补贴目录,目的是通过选型,在产品性能、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严格考核,严格把关,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使补贴政策效应最大化。实施过程中,关于选型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如反映补贴机具选型增加企业负担、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引发企业公关以及规定最高限价不符合市场规律等。

2010年,农业部、财政部改变了往年通过竞争性选型确定补贴目录的方式,而是以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农机产品为基础,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补贴机具种类,各地和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产品范围和机型,同一种类、同一档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形成补贴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不再招标,补贴目录中不再确定补贴产品的最高销售限价。产品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但规定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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