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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事故“黑洞”探秘


二、为了我们的职责,必须“说”清农机安全事故

除了客观上的原因不谈,如果从主观上说,不搞清农机事故(或者说不愿意搞清农机事故),无异于饮鸩止渴,自欺欺人。农机事故率既反映一个地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与效果,同时也反映出一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社会地位。真实、完整、客观的农机事故报表,是表现农机安全管理绩效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农机监理的一个核心信息;是主管部门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制定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资料,是各地互相交流工作的重要渠道,是农机安全科学研究的重要信息源。严重失实的虚假农机事故报表,直接影响到农机监理科学研究、教育、决策、服务;因为农机安全监理的重要性被事故报表严重扭曲,也严重影响到国家对农机监理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投入,其负面影响力是多方面的。

仔细想一想,农机安全“平安无事”,也给予人们诸多错觉,难以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逆向思维,既然农机已安全无事故(或很少事故)了,那么农机监理部门也就没有多少事情可做,我们还要这个机构干什么?这个机构的存在还有多少意义?!农机监理建设一直上不去,难道与此无关吗?这些年农机监理的风风雨雨,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在“走麦城”,我们处在大调整、大变革中,目前仍未丢掉“弱势群体”的“贵冠”,冷静思考,与此不无关系。农机安全工作得不到社会各界理解、重视、支持,难以排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长此以往,对这项事业、对农业现代化以至农民是公平的吗?因此我们有责任办好包括农机事故统计在内的每一件事,否则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说不清农机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于2009年修改并实施的《统计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第4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照亮农机安全事故“黑洞”,需要共同努力

1.改革现有农机监理考核制度。考核农机监理绩效,应以农机“四率”为主要指标。重点考核:(1)监管措施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2)是否有农机安全检查队,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安全检查是否常态化,以及安全检查覆盖率;(3)农机事故“四项指标”;(4)农机监理是否严格执行农业部相关规范、规章;(5)农机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否经常化、制度化;(6)对农机手的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化、制度化等。凭心而论,有那么多农机投入使用,绝对不发生事故是不可能的;问题是只要监管措施到位,按相关规范去做了,发生了事故就不要搞什么“一票否决”。这样人人尽力,才能从实质上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我们的农机事故报表才能做实。

2.摸清底子,掌握动态变化。农机拥有量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我们不可能非常精确地掌握之。但从理论上讲,在某一个时间点上(如年初、年中、年终),应该有一个准确的数据。这是考核时的参照系。我们只有掌握尽可能准确的数据,才能有一个科学的考核。如何做到这一点,应该有多种探索。陕西省2009年创办了农机安全协会,以此为平台,开办了农机风险互助保险,先期在20个县(区)试点。当年6000台农机办互助保险,半年发生理赔的农机事故44起(死亡1人,伤8人)。其中出险拖拉机20起,占参保拖拉机的3.5%;收割机出险24起,占参保收割机的7.5%。这一数据因为是直报理赔,比较真实。但陕西省有97个县(区、市),可见这一农机事故数仍然是冰山一角。尽管如此,总算是找到了一种能做实农机事故的方法。虽然是“小荷才露尖尖角”,我们希望这一新生事物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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