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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事故“黑洞”探秘


愚哲

记得有这样一首歌词: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谁能看清这变幻莫测的世界。用这首歌词来看今天的农机事故统计现状,再贴切不过了。谁能说得清?一个地区,一个省,以至全国一年究竟发生了多少农机事故?本来是主管部门人人都可以也应该说得清的事情,然而却没有人能说得清。

一、安全事故“黑洞”之灰色幽默——为什么说不清楚

作为农机监理部门,按理应该能说得清,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时是利益驱使,不想也不愿意说清。

1.目前的考核体制,让人不愿意说清。现在,年初都要层层下达农机安全责任考核指标,签定责任书。其中,尤其是每千台农机的事故起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为核心指标,突破死亡人数控制数,则是一票否决制。一个县、一个地区,突破了这个控制线,不但评优无望,而且每个人的直接利益要受损(得不到奖励,甚至可能受处罚);发生特大农机事故,相关领导干部要被追究领导责任,监理站的领导就可能要丢“乌纱帽”,因此断送前程。由此产生了政绩不足,就“加水或充气”的怪事;基层单位为了夸大政绩,就只好玩数字游戏,避重就轻,层层少、瞒、不报农机事故。

2.农机部门本身底子不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实行登记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审验率一直较高,这个数字保持在90%以上,加上农机监理部门可以在县及县以下道路开展有效的安全监督检查,做到了以检查、教育、处罚促登记挂牌、办证、年检审,对农机事故基本上能说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监理部门不能上路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机管所”,只能坐等机手上门来办理相关业务。正是这种制度性安排的缺陷,导致了大量的失去监管的现象。以陕西省为例,2004年以前,农机“四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一些地方则高达95%以上,处在全国先进行列。2004年以来,农机“四率”持续下滑至不足40%。近年来,该省加大了“平安农机”创建力度;争取省级财政投入,加快了农机监理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步伐;创新和拓展农机监理,创办了农机使用者协会,以此为平台,开办了农机风险互助保险业务。多管齐下,试点(示范)县的农机“四率”升到85%—90%。但从全省平均数来看,仍然值得担忧。2008年的“四率”为45%左右,2009年约为50%左右。也就说,有近50%是“说不清”的。

3.农机监理、公安通气少,公安交警处理的农机道路交通事故,农机部门难以掌握,由于前已述及的原因,主观上也不愿意掌握。

4.体制设计上的缺陷,让遵法守纪者“吃亏”。农机登记挂牌要收初检费,牌证费,每年还要收年检费;农机手培训办证要收培训费、考试费、证件工本费,审验时要收审验费;年检时要缴纳法定的“三责险”,名目繁多的这费那费,加上乱罚款,一年下来总要3000—4000元。这对农机经营者来说,仍然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而不办理这些手续,就少了这些开支。农机户照样学样,产生了极为恶劣的负面“示范作用”。而相关的行政检查与处罚又难以配套,以新出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看,违法成本还是较低的。《条例》第5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52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按这一规定,“黑车非驾”的处罚限额为最高2500元。相比之下,违法者仍然有“便宜”可检,有“利”可图。

5.农机安全事故“私了”严重,农机部门难以掌握。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牌无证的农机经营者一旦出了事故,其承担的事故责任要加重。因而不报案,主观上情愿“私了”;二是出了事故,机手一怕罚款;二怕“打”(根据事故情节轻重扣证3—6个月或一年甚至注销驾驶证);三怕请“神”容易送“神”难。一些执法不廉者借机吃、拿、卡、要,甚至敲诈勒索,严重败坏了农机监理的声誉。因而热衷于“私了”;四是以钱代法。一些受害者及家属不懂法,只要肇事者肯出“大价钱”,拿到高额赔偿,既便是出了命案,也不告发,情愿“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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