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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事故“黑洞”探秘

网友投稿  2010-03-08  互联网

愚哲

记得有这样一首歌词: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谁能看清这变幻莫测的世界。用这首歌词来看今天的农机事故统计现状,再贴切不过了。谁能说得清?一个地区,一个省,以至全国一年究竟发生了多少农机事故?本来是主管部门人人都可以也应该说得清的事情,然而却没有人能说得清。

一、安全事故“黑洞”之灰色幽默——为什么说不清楚

作为农机监理部门,按理应该能说得清,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时是利益驱使,不想也不愿意说清。

1.目前的考核体制,让人不愿意说清。现在,年初都要层层下达农机安全责任考核指标,签定责任书。其中,尤其是每千台农机的事故起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为核心指标,突破死亡人数控制数,则是一票否决制。一个县、一个地区,突破了这个控制线,不但评优无望,而且每个人的直接利益要受损(得不到奖励,甚至可能受处罚);发生特大农机事故,相关领导干部要被追究领导责任,监理站的领导就可能要丢“乌纱帽”,因此断送前程。由此产生了政绩不足,就“加水或充气”的怪事;基层单位为了夸大政绩,就只好玩数字游戏,避重就轻,层层少、瞒、不报农机事故。

2.农机部门本身底子不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实行登记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审验率一直较高,这个数字保持在90%以上,加上农机监理部门可以在县及县以下道路开展有效的安全监督检查,做到了以检查、教育、处罚促登记挂牌、办证、年检审,对农机事故基本上能说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监理部门不能上路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机管所”,只能坐等机手上门来办理相关业务。正是这种制度性安排的缺陷,导致了大量的失去监管的现象。以陕西省为例,2004年以前,农机“四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一些地方则高达95%以上,处在全国先进行列。2004年以来,农机“四率”持续下滑至不足40%。近年来,该省加大了“平安农机”创建力度;争取省级财政投入,加快了农机监理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步伐;创新和拓展农机监理,创办了农机使用者协会,以此为平台,开办了农机风险互助保险业务。多管齐下,试点(示范)县的农机“四率”升到85%—90%。但从全省平均数来看,仍然值得担忧。2008年的“四率”为45%左右,2009年约为50%左右。也就说,有近50%是“说不清”的。

3.农机监理、公安通气少,公安交警处理的农机道路交通事故,农机部门难以掌握,由于前已述及的原因,主观上也不愿意掌握。

4.体制设计上的缺陷,让遵法守纪者“吃亏”。农机登记挂牌要收初检费,牌证费,每年还要收年检费;农机手培训办证要收培训费、考试费、证件工本费,审验时要收审验费;年检时要缴纳法定的“三责险”,名目繁多的这费那费,加上乱罚款,一年下来总要3000—4000元。这对农机经营者来说,仍然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而不办理这些手续,就少了这些开支。农机户照样学样,产生了极为恶劣的负面“示范作用”。而相关的行政检查与处罚又难以配套,以新出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看,违法成本还是较低的。《条例》第5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52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按这一规定,“黑车非驾”的处罚限额为最高2500元。相比之下,违法者仍然有“便宜”可检,有“利”可图。

5.农机安全事故“私了”严重,农机部门难以掌握。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牌无证的农机经营者一旦出了事故,其承担的事故责任要加重。因而不报案,主观上情愿“私了”;二是出了事故,机手一怕罚款;二怕“打”(根据事故情节轻重扣证3—6个月或一年甚至注销驾驶证);三怕请“神”容易送“神”难。一些执法不廉者借机吃、拿、卡、要,甚至敲诈勒索,严重败坏了农机监理的声誉。因而热衷于“私了”;四是以钱代法。一些受害者及家属不懂法,只要肇事者肯出“大价钱”,拿到高额赔偿,既便是出了命案,也不告发,情愿“私了”。

二、为了我们的职责,必须“说”清农机安全事故

除了客观上的原因不谈,如果从主观上说,不搞清农机事故(或者说不愿意搞清农机事故),无异于饮鸩止渴,自欺欺人。农机事故率既反映一个地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与效果,同时也反映出一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社会地位。真实、完整、客观的农机事故报表,是表现农机安全管理绩效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农机监理的一个核心信息;是主管部门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制定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资料,是各地互相交流工作的重要渠道,是农机安全科学研究的重要信息源。严重失实的虚假农机事故报表,直接影响到农机监理科学研究、教育、决策、服务;因为农机安全监理的重要性被事故报表严重扭曲,也严重影响到国家对农机监理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投入,其负面影响力是多方面的。

仔细想一想,农机安全“平安无事”,也给予人们诸多错觉,难以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逆向思维,既然农机已安全无事故(或很少事故)了,那么农机监理部门也就没有多少事情可做,我们还要这个机构干什么?这个机构的存在还有多少意义?!农机监理建设一直上不去,难道与此无关吗?这些年农机监理的风风雨雨,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在“走麦城”,我们处在大调整、大变革中,目前仍未丢掉“弱势群体”的“贵冠”,冷静思考,与此不无关系。农机安全工作得不到社会各界理解、重视、支持,难以排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长此以往,对这项事业、对农业现代化以至农民是公平的吗?因此我们有责任办好包括农机事故统计在内的每一件事,否则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说不清农机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于2009年修改并实施的《统计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第4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照亮农机安全事故“黑洞”,需要共同努力

1.改革现有农机监理考核制度。考核农机监理绩效,应以农机“四率”为主要指标。重点考核:(1)监管措施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2)是否有农机安全检查队,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安全检查是否常态化,以及安全检查覆盖率;(3)农机事故“四项指标”;(4)农机监理是否严格执行农业部相关规范、规章;(5)农机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否经常化、制度化;(6)对农机手的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化、制度化等。凭心而论,有那么多农机投入使用,绝对不发生事故是不可能的;问题是只要监管措施到位,按相关规范去做了,发生了事故就不要搞什么“一票否决”。这样人人尽力,才能从实质上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我们的农机事故报表才能做实。

2.摸清底子,掌握动态变化。农机拥有量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我们不可能非常精确地掌握之。但从理论上讲,在某一个时间点上(如年初、年中、年终),应该有一个准确的数据。这是考核时的参照系。我们只有掌握尽可能准确的数据,才能有一个科学的考核。如何做到这一点,应该有多种探索。陕西省2009年创办了农机安全协会,以此为平台,开办了农机风险互助保险,先期在20个县(区)试点。当年6000台农机办互助保险,半年发生理赔的农机事故44起(死亡1人,伤8人)。其中出险拖拉机20起,占参保拖拉机的3.5%;收割机出险24起,占参保收割机的7.5%。这一数据因为是直报理赔,比较真实。但陕西省有97个县(区、市),可见这一农机事故数仍然是冰山一角。尽管如此,总算是找到了一种能做实农机事故的方法。虽然是“小荷才露尖尖角”,我们希望这一新生事物能健康成长。

3.农机、公安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于2009年11月1日生效。《条例》第44条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如果两部门能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规定,则可以向做实农机事故报表迈出一大步。

4.相关法律、法规要做相应的修正,使违法成本提高,使相关群体不敢违法。用法律的威慑力来减少“黑车非驾”,同时做实农机事故。

5.调整相关政策,实行免费的农机管理。现在农机管理方面的收费,明显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的六个“一号文件”精神相背离。一方面,国家实行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目的是促进农机化发展;另一方面又以各种收费抵消了政策给农民的实惠,是自相矛盾的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不利于农机化发展。目前国家实行了阳光工程—农民工转移培训、在农村实行了“人人技能”工程,都是由政府“卖单”,农民免费接受培训。前已述及,为什么有那么多“黑车非驾”?难道农民们不知道那是违法?如果数量少,也许这一说法站得住。但高达50%不能纳入管理,冷静的想,应该是我们的相关政策出了问题。据报道,做为西部不发达地区的甘肃省白银市,在全国首开先河,为农机免费培训、考证做出了表率。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专项列支97.3万元,对农机户实行“六免、六优惠经费保障政策”。“六免”是:一免报户费,二免培训考核发证费,三免年检、审验费,四免公路交通等有关规费,五免换补牌证费,六免农机服务开发各项管理费。“六优惠”是:一是资金补贴优惠,二是劳务输出培训优惠,三是学习掌握新技术优惠,四是评定技术职称技术晋级优惠,五是增驾增技优惠,六是信息优惠。政策实施3年多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深广大农民好评,初步开创了农机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农机“四率”几近100%。宁夏银川市2009年由市财政出资120万元,对全市的农机培训费、办证及考试费、拖拉机注册登记费、年检费等与此相关的费用全部免收,大大激发了当地农民发展农机化的积极性,农机户培训、持证率、年检挂牌率几乎达到100%。从今年起,农机免费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财政“买单”,受到农民的一致欢迎。可见,提出农机免费管理并不是作者独出心裁,已经有人在这样做了,其结果是农机登记挂牌率、驾驶人办证率、年检率几乎达到100%,多年困扰农机监理的问题都得到了圆满解决。进入了监管视野,再做不实农机安全事故报表,那只有“挨板子”的份了,可不要喊“痛”!

6.从根本上杜绝农机安全事故“私了”。一是建议取消农机事故处理费,对事故责任人不要以罚款为目的,让其积极承担农机事故责任;二是对重大、特大农机事故责任人予以法律责任追究。加大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从而教育更多的农机经营者依法经营;三是要教育农机监理人员,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对于少数害群之马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四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农机手和相关公众,要做为农机普法重点,长期坚持,以逐步提高其法律意识。

7.积极协调,争取农机监理在县及县以下道路的安全检查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除了农田作业以外,主要活动场所是县及县以下道路(拖拉机从事运输,联合收割机要跨地区作业),因此我们要争取在这一区域的安全检权,使之与《行政许可法》相一致,做到许可与监督检查相统一。现阶段主要采取与公安联合成立农机安检中队或农机安全警务室等形式来解决。通过这一办法来提高农机“四率”,同时也做实农机事故。

(作者单位  陕西省南郑县农机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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