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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耳商标专用案胜诉


  原告拜耳股份公司、拜耳作物科学公司诉被告河南拜耳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在《农资导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等。拜耳股份公司、拜耳作物科学公司(下称:原告)诉河南拜耳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下称:被告),自登记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侵犯原告商标和不正当竟争的行为,包括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拜耳”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注册,并用于农药和化肥产品的经营;在其公司网站、产品宣传册、产品包装、手提袋等上突出使用;

  此外,被被告还从事虚假宣传,在其产品宣传册《产品品牌的力量》上宣称“公司总部设在德国的河南拜耳公司(湘粤红)品牌于二十世纪进入中国国内市场,先后已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郑州等国内市场设立办事机构和中转库,无数国内植保专家前来光临指导”等内容,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根据原告列举的21项证据,被告未提供答辩状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条文,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BAYER”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商品、包装、经营场所、宣传材料、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上 使用“BAYER”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拜耳”文字,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三、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四、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农资导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据了解,拜耳作物科学公司自2000年投产以来先后推出了40种产品,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产品及其品牌进行了长期和持续的宣传。

  截止目前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1000多件,与农业部开展多项合作,为中国农民提供现代作物管理和种植方法方面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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