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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上规避治理的漏洞


□秋之海

根据2009年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主要是10%草甘膦水剂从2012年起禁止在市场上流通。如何生产出性价比最接近10%草甘膦水剂的产品,是不少厂家技术创新的方向。但笔者认为,目前“双甘膦一步法生产草甘膦水剂”(简称“一步法”)是规避母液治理的做法,企业应该创新工艺,但不能规避法规,丢掉环保道德底线。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顾宝根曾阐述,禁用10%水剂及1158号公告的核心是,做好“三废”治理,实现原药配制,不能采取母液配制及合成配制等规避政策的行为。然而,1158号公告没有明文禁止母液配制,而是通过提升标准的技术手段来限制,因此,各种乱相出现。

首先,母液配制低含量混剂,规避政策再获延续。这方面的典型产品是10.85%的2,4-滴酸·草甘膦和15%的2-甲-4-氯·草甘膦,其草甘膦酸有效含量远低于30%。这类产品利用老百姓消费10%水剂的惯性及对于母液危害不了解的实际,计划在10%水剂退市后大赚一笔。在各方推动下,2012年3月,农业部发布1744号公告,低含量混剂将于2014年退出舞台。

然而,10%水剂守法企业已经停止生产,但是,低含量混剂仍获准在一定阶段内继续生产和销售。由于存在没有公告其是否存在母液配制或合成配制、8月底后是否会继续生产等问题,也缺少有效的监管配套措施,这种做法会助长企业钻法规漏洞的行为,也存在母液继续污染环境的风险。同时,对于守法企业也不公平,将直接影响管理部门的公信力。

用合成液直接配制50%草甘膦水剂和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成为高含量制剂规避母液配制限制的代表。如果任由这一技术发展,10%水剂实际上将“禁而不死”,是换个“马甲”再获正式身份。

再者,膜分离技术是国家“863计划”草甘膦废水处理攻关技术,也是目前主导的工业化处理技术。资料显示,采用膜处理集成技术可分离出淡液和浓母液,淡液回用于生产,浓液用于配制高含量水剂。通过膜处理后的浓母液,总磷从50000毫克/升下降到35000毫克/升,这样的废水一定不允许排放到水体中,但如果可用于配制产品,是否合理?其中含有未反应、副产的大量有机物质以及生产工艺带入的重金属离子,其对环境的影响必须考虑。从总量平衡的角度来看,膜分离技术淡液的回用,加重了母液中各成分含量的累积,但其浓母液的成分具体如何,对环境产生何种影响,需要进一步监督。

最后,笔者认为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存在问题,环境敏感指标检测不全。目前除有效成分含量外,只检测甲醛含量,对母液中含量较高的氯化钠、总磷等环境敏感因子不检测,因未明文禁用母液,也无母液特征因子检测。一些企业仅登记制剂产品,利用所谓的“一步法”技术,将原药生产环节隐藏在水剂生产中,钻了水剂检测指标的漏洞。

笔者建议,将草甘膦母液治理落到实处,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禁止母液配制各类草甘膦制剂的行为。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1158号公告进行正式公告解释,政策必须由模糊转向清晰。只有将“禁止任何形式的母液配制草甘膦水剂行为”作为明确的管理规范,母液以各种方式配入制剂的乱相才能有效遏制。

其次,尽快组织行业、企业及环保专家,对草甘膦水剂标准进行修订,既堵住各草甘膦、各盐型替代问题,也加强对母液配制的监控。只有标准健全了,才更有利于生产走向规范,市场监管才有标准可依。

最后,对非原药配制企业收取环境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引导是非常有效的手段。建议在过渡期内对存在母液配制的厂家,根据目前母液治理成本,收取每吨不低于2000元的环境税。母液配制无利可图,企业才会用心做好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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