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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为了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发展,国内也早有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的计划。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最具社会保障功能,能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加强推进、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原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总裁刘智认为,应当修订《食品安全法》,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经立法强制实行了食品安全保险,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我国应借鉴参照外部经验,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前期可以通过专业责任保险公司与有关教育行政、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品牌企业合作,在校园营养餐、放心早餐、工作午餐、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超市食品等领域进行探索。

  不过,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沈建华则认为,如果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架构进行明确的规范约束,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保护消费者获得充分救济的同时,也有可能使他们暴露在新的难以预测的风险面前。“企业作为市场逐利者的定位,在市场中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始终大于它的公益考量,因此,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这层‘保命符’在身,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因为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它们也可以将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逃脱市场的无情惩罚。”他认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能会是一样好东西,先在某些地区,有限品种上做“小样实验”,进行探索,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可能会小一点,社会效果也会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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