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张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建设以绿色有机为标志的农产品安全大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日前张掖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张掖市建设农产品安全大市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条件对辖区内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进行统一规划,并对产地环境安全予以严格保护,农业、林业、畜牧、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督服务职责,严格落实农产品安全生产 “一严格、五禁止”规定,严格控制面源污染,依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快推广落实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技术,依法引导农业行业协会规范经营行为。
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制种行业实施严格安全监管。凡从事粮食作物制种经营的企业,必须与经营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保证书,公开承诺不在张掖从事繁育、销售和使用转基因种子的经营活动,从源头上确保国家玉米制种基地种子生产的绝对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大力扶持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对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予以资金扶持和项目倾斜,对取得绿色有机资格认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违法违禁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由其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兽医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从事粮食作物制种经营的企业,违反承诺保证的,由其经营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封,依法处理。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或者伪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由其生产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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