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方的管理体制,一审草案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虽然草案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但是究竟谁和哪个部门来负这个责任,不太明确。“这个体制在地方,由于部门上下设置不完全都对口,”沈春耀委员说,实际上,在基层执法上要比这五个方面的部门还要多。
对于现有体制存在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时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临近任期届满。显然,对于在体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等到下一届人大和政府。一审草案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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