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药
据资料显示,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一方面是国家在食品安全、农药管理上不断“加码”,一方面又是频频发生的农药残留超标事件。农药是否真的如此可怕?剧毒、高毒农药到底能否全面禁止?农药残留超标事件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中国这个农业大国怎样的管理之“痛”?
剧毒、高毒农药占比不足3%
较之一些人对剧毒、高毒农药谈虎色变,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承宇则认为,剧毒、高毒农药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全面禁用并不现实。
“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为我国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如果全面禁用,一旦遭遇大面积的病虫害,很有可能对农业生产带来致命的影响。”虽然国家鼓励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但曹承宇坦言,这一工作开展起来非常困难。
“在一些病虫害防护方面,理想的替代品还未出现,且研制农药新品种耗时耗钱,一般的企业根本无法承担。”曹承宇认为,剧毒、高毒农药不是不能用,而是要严格按规定使用。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有的剧毒、高毒农药属于限用,例如有机磷类农药属于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瓜果,但可以用作种衣剂,对植物种子进行保护。在使用方法上,只要不采用喷化的方法施药就行。”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应用化学系一位不愿具名的从事农药制剂研究的教授解释道。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对于剧毒、高毒农药,农业部还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措施,例如停止新增登记和生产许可,不增加新的生产点,不扩大生产能力等。有的地方还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了更严格的管理规定,比如海南省禁止使用所有剧毒、高毒农药。
在农药销售管理上,农业部要求“高毒农药经营单位核定规范化、购买农药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建立“高毒农药100%信息可查询、 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2014年还在河北等5省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项目,以期探索建立安全的剧毒、高毒农药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我国现在每年农药原液生产量为300万吨,其中,剧毒、高毒产品的生产量只占总量的3%。”曹承宇说。
“剧毒、高毒农药产品不是我们的发展方向。”在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崔亚看来,大的农药生产企业都不会选择将这类产品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只有规模小、求生存的小企业会去生产这类产品。“鉴于目前剧毒、高毒农药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定点一些正规企业生产还是必要的,这就更需要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崔亚说。
“高残留”危害更大
我国的农药毒性分级标准从经口、经皮、吸入3个方面将农药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5个级别。剧毒农药的经口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5mg/Kg,高毒农药的经口半数致死量则在5mg/Kg~50mg/Kg之间。
但农药的毒性只是衡量其危害的一个指标,还有一个指标必须关注。农药属于化学制剂,会在自然中发生降解和移动,这个时间称为半衰期。如果农药的半衰期超过一定的时间,该农药则被认为是高残留。因此,在农药的使用中,安全间隔期至关重要。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用农药的时间到农产品收获时相隔的天数,可保证收获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不会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标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农药或同一种农药施用在不同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不一样,必须确保农产品在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过后才采收,这样才能防止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例如,阿维菌素用于柑橘的安全间隔期是14天,而用于黄瓜的安全间隔期则为2天。
“如果剧毒、高毒农药很快就能在自然界中分解,那就不会带来高残留;而有的低毒农药却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分解,如果未达到安全间隔期就采收出售,则可能因农药残留超标带来食品安全问题。”中国农业大学上述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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