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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行业首起“337调查”案完胜


关键词:农药
自从加入WTO以来,我国对美贸易出口额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愈演愈烈。我国已经连续十多年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针对我国企业的“337调查”遍及电子、通信、化工、机械、轻工、医药、食品、服装等多个行业。
  “337调查”的背后,是商业利益和企业市场份额的争夺。
  但是,客观而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薄弱给了其“屡屡得逞”的机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主要是用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被频繁应用于针对中国企业的贸易摩擦,且成为美国保护本土企业的利器。
  甲磺草胺,一种上市十余年并被广泛应用的除草剂,近期由于涉及“337调查”而“名声大噪”。
  “这是国内农药行业遭遇的首起‘337调查’,并且以我们完胜而告终。”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泰生物)副总裁金文涛博士11月30日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这次胜利为我国农化企业赴美开拓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主要是用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被频繁应用于针对中国企业的贸易摩擦,且成为美国保护本土企业的利器。此次由美国富美实公司针对甲磺草胺相关专利提出的申诉,首次将国内农化企业卷入“337调查”。
  一种除草剂引发的“337调查”
  2014年3月5日,富美实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甲磺草胺、甲磺草胺组合物以及甲磺草胺制备方案侵犯了其专利权。据此,富美实公司要求启动“337调查”,并要求在调查结束后发布禁止令,与此同时还要求启动临时救济程序,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临时禁令。
  此时,颖泰生物的甲磺草胺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不到一年时间,“虽然我们的市场占有率很低,但此前美国市场只有富美实一家经营此产品,我们的进入很快引起富美实的关注。”金文涛说。
  2014年4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甲磺草胺、甲磺草胺组合物以及甲磺草胺制备方法启动“337调查”,同年4月14日,调查正式启动。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禾益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被列为应诉方。
  “我们对于该产品的专利状况非常了解,最初对于被起诉相当意外,但我们对自己的制造工艺非常有信心,并没有侵犯富美实公司的专利权。”金文涛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如果不应诉,被指控的侵权行将被认为是真实的,相关产品需全部退出美国市场,“正是基于我们对自己工艺不侵权的认识,最终我们决定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经过初步审理,2014年9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否决了富美实公司关于临时禁止令的申请。此决定得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支持。2015年4月10日,行政法官发布最终初步裁定,认定颖泰生物及江西禾益未违反337法案规定,没有对富美实构成专利侵权,并且指出富美实的相关专利无效。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维持行政法官在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判决。截至目前,富美实公司对这一结果并未提出异议。
  遭遇临时禁令就得“快一些,再快一些”
  此次“337调查”案的一大特点是申诉方申请了临时禁令。
  “大概只有百分之一的‘337调查’案会涉及临时禁令。”被诉方颖泰生物辩护律师、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伊丽莎白·尼迈耶(Elizabeth Ann Niemeyer)11月18日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临时禁令要求在三个月内做出裁决,这让原本已经是快节奏的337案件审理变得更加紧迫,对于被诉方来说,是很大的挑战。
  尼迈耶解释说,一般来说,申诉方如果认为自己的商业利益会因为专利侵权行为,在“337调查”审理过程中既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不能等到调查结束再终止侵权行为,就会申请临时禁令。
  此案中,富美实认为原料来自中国企业的甲磺草胺产品,在美国的售价较富美实相关产品低40%—50%,严重削弱了富美实甲磺草胺在美国的市场份额,这也是其启动“337调查”并申请临时禁令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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