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该《办法》也同时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并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应该说对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厂家及经销者来说,这一点是非常清晰的。不过可惜的是,大部分厂商都忽略了这一规定,并未为农户提供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包装的回收渠道,执法者也未强制执行这一规定。
因此,当前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失控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让生产经营者在没有强力监管的条件下逃避责任;二是相关职能部门缺位,监管不力;三是农药包装废弃物缺少回收渠道。在诸多原因中,制定更明确的法律法规可能最为紧要。据焦少俊介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也正在讨论之中,该办法的出台或许会改变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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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是最关键的因素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金书秦博士对上海和广西两个地区的相关实践进行调研,他发现无论在发达地区(如上海)还是在欠发达地区(如广西),政府对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支持都是该项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并获得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上海,政府用其雄厚的财政实力直接支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成本;在广西,政府主要通过将企业行为纳入政府规划、倡议的方式给予支持。上海和广西的不同回收模式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
以上海为例,2009年新修订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这一规定切实把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纳入法制轨道。为了增强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制订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通过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使得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得以有序开展。
在回收流程上,上海市的回收工作环环相扣,确保了包装回收的顺利开展。第一步回收,村级负责人收集本村农药包装废弃物,交送至所在乡镇的定点回收点;第二步转运,区县农药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转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第三步处置,区县农业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方式分为可再利用的进行塑料再造,剩下的进行安全焚烧或填埋,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2013年,当地政府给予回收单位每吨14000元回收费、处置单位每吨4500元处置费。除此之外,对交送农药包装的种植户也给予一定的报偿。通过政府埋单的方式,上海市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取得了实效。
上海市的经验固然值得推广,但是我国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大,并不是每个地区的政府都能承担得起这笔费用。基于此,金书秦认为,对于发达地区,政府应当尽快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由政府发起和主导,充分考虑农户参与积极性并且更加强调回收后包装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在不发达地区,可优先在农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高的地区推行试点,可取得较好的成效。
除了政府支持以外,农药生产企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金书秦认为,在政府强制立法以及适当补贴的基础上,应当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残留农药的公益性回收项目。
总的来看,我国在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方面需要更严格的法规以及更明确的分工协作,只有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完善,我国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才能由失控走向可控。在此基础上,才可谈农民用户的自觉性以及企业良心等因素对农药包装处理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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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协作方有出路
据了解,我国农业部门已经在积极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可行性回收模式。自2001年起,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与植保(中国)协会进行了近十多年的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模式的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广泛的关注。全国各植保部门在统防统治工作中培训农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农业环境保护意识。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于今年4月份成立了安全科学使用农药委员会,并带领成员单位举办“安全科学使用农药、建设美丽乡村大讲堂”,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药与药械处处长邵振润认为,在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模式的过程中,除了农业部门及相关协会的努力外,也希望国内企业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共同探索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有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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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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