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农药信息

新环保法即将实施,农药企业准备好了吗


关键词:农药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共7章70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利器,守法者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每个公民都是主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新环保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因此,环保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企业问题,而是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要树立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理念,从自己做起,尽量少开私家车,践行绿色出行。每个公民不仅是环境保护的亲力亲为者,也是环境保护的“守望人”和监督者,守土有责,这是新环保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机制创新转型,联防联治成为常态

  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对环保管理机制而言是一个创新,不仅给环保部门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而且“四统一”机制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联防联治十分必要。此外,环境保护问题不仅是环保部门主管的事情,也是公、检、法等部门应该履职的“分内事”,对违反新环保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视程度、性质等,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环保部门有权查封和扣押排污设备

  新环保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条规定是新环保法的重要突破和创新。人们称新环保法为“长牙齿”的法律,这一条就是新环保法的利齿所在。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许多违规企业对环保部门有恃无恐,“打游击”、“躲猫猫”、“逃避处罚”、“人情了难”等等,此类现象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新环保法规定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势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此举可以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企业的“游击式生产”行为。

  违法排污“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大快人心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业内人士称此项规定为“创新的处罚规则”。目前,在环境执法中,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导致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意遵守法律承担相对高的污染治理成本。而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均表现为持续性,即企业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多日,甚至长达数月乃至数年。根据本条规定,按日计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况。执法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可以推断企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一直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按日计罚的起始时间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按日计罚的数额按照原处罚的数额。实行按日计罚仍不能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的,对于其中超标超总量的排污行为,应属本法第6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制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实施按日计罚的根本目的不是罚款,再严的经济处罚也只是手段,处罚的目的就是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污染物 上限 连续 处理
 1 2 3 下一页 尾页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