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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促进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推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促进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文化传承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业文化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农业部认定公布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本办法所称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简称遗产地),是指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初始申报地。

  第三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应当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并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

  遗产地人民政府是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主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制定管理制度、保护与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规划由遗产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实施。

  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纳入遗产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规划应当明确遗产的整体范 围和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特征及价值,保护与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机遇与挑战,保护与发展措施等,且应当符合农业部有关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规定。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由遗产地的县级或市(地)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评审后认定。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由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联合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统农业系统,应当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具备活态性、动态性、适应性、复合性、战略性、多功能性、可持续性、濒危性等特征。

  第九条  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

  (二)该传统农业系统的保护与发展规划;

  (三)该传统农业系统的管理办法;

  (四)反映该传统农业系统的图片和影像资料;

  (五)申请地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第十条  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各传统农业系统所在地的县级或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筛选评审后,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三)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意见;

  (四)农业部根据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专家意见,认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遗产地应当根据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界限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遗产地应当设立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遗产地应当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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