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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激发我国种业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现就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 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提出要大力提高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近年来,我国农作物品种研发能力明显提高,自主研发选育了一批优良品种,新 品种保护授权数量大幅增加,但套牌侵权、制售假劣问题日渐突出,损害了品种权人权益和农民利益,严重挫伤了育种创新积极性。任其蔓延,将阻碍我国种业持续 健康发展,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各级农业、工商、公安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 场秩序,为种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全程监管,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以玉米、水稻为重点品种,以制种基地和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梳理案件线索,坚决退出一批问题品种,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种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捣毁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不法分子。

  (一)严格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审查,严把种子市 场主体准入关。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全面检查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品种授权合同等。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和 侵权经营行为,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二)切实加强品种管理。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清查审定品种,退出没有生产面积、存在重大缺陷、未上交标准样品的品种。结合市场检查、企业督查,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市场经营的所有水稻、玉米品种进行抽样检测。

  (三)深入开展种子市场整顿。各级农业与工商部门要加强种子经营门店日常巡查,重点整顿规范种子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 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集中市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将种子经营门店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督促经营者依法建立经营档案、台账,检查种子来源及其 合法性。强化广告监管,严查虚假广告。为减轻经营者负担,避免重复建立台账,依据农业、工商部门要求建立的进销货台账应互通互认。

  (四)全面开展基地清查活动。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制种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时核对许可证、制种品种、生产地块信息,建立相关信息 数据库。检查制种企业是否具有授权或委托手续,是否与制种户签订生产合同等。在种子收获前组织拉网式检查,抽取所有生产品种的种子样品,进行真实性检测。 对种子调运站点进行监督抽查,查明种子去向和数量,同时抽样检测真实性。对于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

  (五)深入开展入户倒查。各地农业部门要对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乡村,组织开展进村入户倒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来源情况、购销发票等。对于来源不明、可能存在问题的品种要追查种子来源,并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测。

  (六)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套牌侵权、制售假劣重大案件,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及时交换案 件查处信息,认真开展案件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于公安、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进行技 术鉴定的,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测或田间鉴定。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涉及公安、工商部门职权的,可采取联合挂牌督 办、集中办案等形式,限期办理,彻查全案,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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