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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4.3.1.2.1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4.3.1.2.2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4.3.1.2.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4.3.1.2.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4.3.1.2.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4.3.1.2.6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4.3.1.3操作注意事项

4.3.1.3.1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3.1.3.2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4.3.1.3.3掩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3.1.3.4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4.3.2化尸窖

4.3.2.1选址要求

4.3.2.1.1畜禽养殖场的化尸窖应结合本场地形特点,宜建在下风向。

4.3.2.1.2乡镇、村的化尸窖选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泄洪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应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以及主要河流、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4.3.2.2技术工艺

4.3.2.2.1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结构,应防渗防漏。

4.3.2.2.2在顶部设置投置口,并加盖密封加双锁;设置异味吸附、过滤等除味装置。

4.3.2.2.3投放前,应在化尸窖底部铺洒一定量的生石灰或消毒液。

4.3.2.2.4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盖加锁,并对投置口、化尸窖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4.3.2.2.5当化尸窖内动物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应停止使用并密封。

4.3.2.3注意事项

4.3.2.3.1化尸窖周围应设置围栏、设立醒目警示标志以及专业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公示牌,应实行专人管理。

4.3.2.3.2应注意化尸窖维护,发现化尸窖破损、渗漏应及时处理。

4.3.2.3.3当封闭化尸窖内的动物尸体完全分解后,应当对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出的残留物进行焚烧或者掩埋处理,化尸窖池进行彻底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4.4发酵法

4.4.1技术工艺

4.4.1.1发酵堆体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条垛式和发酵池式。

4.4.1.2处理前,在指定场地或发酵池底铺设20cm厚辅料。

4.4.1.3辅料上平铺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厚度≤20cm。

4.4.1.4覆盖20cm辅料,确保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全部被覆盖。堆体厚度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数量而定,一般控制在2-3m。

4.4.1.5堆肥发酵堆内部温度≥54℃,一周后翻堆,3周后完成。

4.4.1.6辅料为稻糠、木屑、秸杆、玉米芯等混合物,或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制剂预发酵后产物。

4.4.2操作注意事项

4.4.2.1因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的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不得使用此种方式进行处理。

4.4.2.2发酵过程中,应做好防雨措施。

4.4.2.3条垛式堆肥发酵应选择平整、防渗地面。

4.4.2.4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收集运输要求

5.1包装

5.1.1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5.1.2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5.1.3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5.1.4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5.2暂存

5.2.1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处理前动物尸体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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