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80%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
草案规范了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县、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低于70%。
草案还规范了农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至中专以上学历;为妥善解决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对于现有人员中未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过渡办法。
可设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了可设立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规定。
据介绍,基层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过去是按乡镇设立的。近些年,随着各地交通、信息等条件的改善,为了便于集中力量和管理,一些地方进行了按照区域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探索。
按照中央2009年1号文件提出的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实情况,草案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级或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同时,草案规定,完善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将逐年增加农业技术推广资金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张媛为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强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五项具体保障措施。
这五项措施包括:
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有关规定是指农业法及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
二是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县、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三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四是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
五是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各类经营性组织或个人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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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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