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记者 李伟国
9月28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制定情况。《办法》有哪些内容?适用范围包括哪些?规定多长时间内得到审批?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制定本《办法》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2号)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6月18日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声琨到民政厅调研时所作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
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为此,2008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2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9年6月18日,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声琨与随行的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陈际瓦及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余远辉一道深入自治区民政厅就城乡低保、优抚双拥及“四个民政建设年”等工作进行调研时强调:城乡低保等各项民生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事关人民群众冷暖安危,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民政部门要不辱使命,扎实工作,把这项民心工程扎扎实实做好,让党委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同时提出:关注民生,就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活,这是老百姓的基本权利,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做到能保尽保,要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因此,制定本《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具有时代的紧迫性。
《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总则、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申请与审批、保障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对农村低保的定义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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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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