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笔者赴安徽长丰农村调研,恰遇所调研的村准备成立资金互助社。心想,这应该可以大大缓解当地草莓产业迅速膨胀的资金需求了。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我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村庄内部根本不存在资金互助社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首先,村支部书记摆明了他的意思,“只要把上面的钱弄到手,你们干什么我都不会管。”很明显,村里要成立资金互助社就是图上面给钱;其次,村民们就更不屑了,第一次开会从8点拖到11点,来了十几个人——村民压根儿就不指望这些钱,也没指望村里能办成、办好这件事;其三,联想到村中农民在事关安居和吃饭等重大问题方面,例如在水利合作方面的种种困境,我根本看不到要求更高的金融合作有达成的可能性。临近调研结束时,有村干部反问我们:“你们在这里调研了这么长时间,你说资金互助社能办成吗?就算是今天钱弄来了,它能运行吗?”
再回想起笔者调查的其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多面临这种困境。
河南兰考的三个资金互助社中,贺村资金互助社因为有一笔贷款收不回来而造成全部贷款活动停止,南马资金互助社因为负责人与村支书不和而发展缓慢,只有陈寨互助社由于是以前一个退下来的老村干部负责,目前还运行良好。
而笔者对河南濮阳农村贷款互助社柳屯分社不完全统计,16个互助中心中,中心主任有村两委背景的占56.25%。其中身份为村主任或支书的占50%。而那些业务停滞或停业整顿的中心基本都是中心主任的能力或声望有问题。不过,由于机构总体的专业化管理,各分社下属中心运行良好,近三年来贷款还款率都接近100%。据有关调查,中国社科院在河南虞城、河北易县农村进行的小额贷款试验,也由于垒大户、拖欠等现象异常严重而造成机构瘫痪。显然,农民金融合作的困境不是个案。
以上所举案例,都反映出在当前巨变的乡村社会,以前熟人社会中还款合约的执行机制发生了变化。
伴随着二三十年的市场化进程,乡村社会在治理结构和价值层面发生巨变。一方面,预期的转变使农民对金融合作的需求多样化,降低了合作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村社内部保证信贷合约执行的权威力量正在消解,削弱了合作的可能性。而那些运行中的合作金融组织,则面临村庄巨变的考验,长丰农村的现象、兰考两资金互助社的困境便是其表现。
因此,一方面,为了预防乡村巨变中农民金融合作的社会风险,社区金融合作中需要借鉴小额信贷、小组联保、分期还款等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手段;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农民金融合作的达成与降低运行风险,乡村社会呼唤外生权威的介入,这可以是国家部门的监管,也可以是上级部门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濮阳模式高还款率的原因之一,即它提供了超越于村庄层面的外在权威(分社和总社),并且可借助国家法律来保障还款合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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