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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物质罪起诉环境污染者


中新社北京电(周锐)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日前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造成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故当事人进行判处在中国尚属首例。

  胡文标的公司是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之一。二00七年十一月底至二00九年二月间,他在明知生产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入河内,致使盐城市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遭到污染。导致市区二十多万居民从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起断水近六十七小时。

  该事件让中国民众极其愤怒。一位着名新闻人公开表示,偷排废水这个说法实在是太轻,这种行为应该叫做公然投毒。

  在环境污染屡禁不止的情况下,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国内引来一片叫好之声。有媒体指出,该判决意味着中国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国环保有望进入一个新时代。

  在一些司法界人士看来,这样的判决有待商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告诉记者,投毒罪是对生命健康的蓄意伤害,刑法界一般不把环境污染理解为“故意”。本案适用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更加合适。

  周珂表示:“中国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正确方式是加重刑法对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的量刑,通过类推将环境污染行为适用于量刑更严厉的投毒罪并不妥当。”

  据悉,胡文标委托律师已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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