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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4.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5.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总数据后,逐级对口向市、省、国家相关部门上报。

  (六)补贴条件及标准

  1.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3)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4)农民购买摩托车。

  2.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2)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3)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4)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3.农民以购买本方案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1)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2)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4.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1)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七)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八)补贴资金申报

  符合补贴条件和标准的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1.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8)《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2.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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