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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起农资打假典型刑事案件


新华网北京5月3日电(记者杨维汉)为配合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地方法院审理的3起农资打假典型刑事案件。

  黑龙江民丰农业化工有限公司及张明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民丰农业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由总经理张明光提议,并经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集体开会研究决定,擅自更改企业生产标准,将购买的农药“敌磺钠”混入其公司生产的“沃特力”牌水稻苗床营养剂中。2006年2月,民丰农业化工有限公司将76.9吨的伪劣“沃特力”牌水稻苗床营养剂赊销给佳木斯市安庆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佳木斯市安庆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将33吨该产品销售至桦川县、汤原县、同江市、集贤县、绥滨市等五市、县,致使使用该产品的213家农户水稻秧苗出现立枯病等病状,经鉴定受损水稻秧苗价值人民币1124947.50元。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单位民丰农业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明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光不服,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明光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建龙销售伪劣农药案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初,被告人王建龙以每瓶7元的价格,从河北省深州购进40瓶伪劣“克无踪”除草剂,并以每瓶8元的价格销售给安新县河西村的王占奎,王占奎将 “克无踪”用于其所承包的100亩棉花田,使用后发现大面积棉花叶片茎脉发黑,棉桃、棉花脱落,造成棉花减产,经鉴定造成损失人民币42485元。

  高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王建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占奎经济损失人民币42485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建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建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勇销售伪劣化肥案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李勇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将42吨伪劣“红康阿”复合化肥销售给崇阳县化肥经销商雷某等人,该复合肥经雷某等人卖给农民使用后,致玉米、西瓜等农作物减产,造成经济损失18.7万元。案发后,雷某等人赔偿农民损失13485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勇与雷某等人达成协议,由李勇一次性赔偿雷某等人经济损失60000元。

  崇阳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李勇能坦白罪行,积极交纳罚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勇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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