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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三起农资打假刑事案件


本报北京4月19日电 (记者白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各地法院审理的三起农资打假典型刑事案件。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由总经理张某提议,并经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集体开会研究决定,擅自更改企业生产标准,将购买的农药“敌璜钠”混入其公司生产的“沃特力”牌水稻苗床营养剂中,并将76.9吨的伪劣“沃特力”牌水稻苗床营养剂赊销出售,致使使用该产品的213家农户水稻秧苗出现立枯病等病状,经鉴定受损水稻秧苗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以每瓶7元的价格,从河北省深州购进40瓶伪劣“克无踪”除草剂,并以每瓶8元的价格销售给安新县某村民,导致该村民棉花减产,经鉴定造成损失人民币4万余元。高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李某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将42吨伪劣复合化肥销售给崇阳县化肥经销商雷某等人,雷某等人将该复合化肥卖给农民使用后,致玉米、西瓜等农作物减产,造成经济损失18.7万元。案发后,雷某等人赔偿农民损失 13.4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雷某等人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雷某等人经济损失6万元。崇阳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坦白罪行,积极交纳罚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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