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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案件呈现新特点


        近年来,湾里法院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今年以来,案件受理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较大,除了数量增加外,农村离婚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第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大多数当事人为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的农民,而且多数的选择是男性外出,女性为孩子老人而留守。由于双方联系不多,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日渐冷淡,接近有名无实,另外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甚至由于双方联系、沟通不够,第三者出现。“丈夫多年离家不归”是近年来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第二,农村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男性,“休夫”现象呈上升趋势。主要是因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妇女在家庭中的依附性减弱,妇女在经济上走向独立,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使一些婚姻不幸的妇女敢于通过离婚来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第三,结婚时间较短,离婚率却较高。“闪电式结婚”十分普遍,一般见过一次面,第二次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基础差,是造成农村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第四,再婚后又离婚的比例较高。一般是因为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而草率结婚所致,也有的结婚就是让女方当“保姆”在家照顾孩子以便自己外出打工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多数婚前均有自己小孩,婚后又没有生育。孩子这个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无法发挥作用,减少了对双方的的家庭约束,离婚成本相对也较低。

        针对引起农村离婚案件一些新特点的原因,笔者就对策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首先,加强普法宣传与道德规范。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农村普法重点内容,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牢记夫妻间的义务,让广大农民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农村留守妇女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提高她们控制与支配自己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能力。开展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引导农村居民树立科学的家庭观、婚姻观,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其次,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作为婚姻双方的当事人自己,不论是首次结婚还是再婚,首先是要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结婚,逐步培养感情,切忌闪电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往往为日后的矛盾埋下了种子。婚后夫妻双方需要经常不断的沟通、交流。特别是由于外出务工,双方分居,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更要加强交流,这样才能使感情之“树 ”长青。再次,加强婚姻纠纷的调解。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要加大调解力度,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婚姻纠纷及时介入,及时调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也可以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最后,人民法院应慎重行使审判职能处理离婚纠纷。法院在处理农村离婚纠纷时,要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作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判决的,要严格遵循“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若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而强制判决离婚。对感情确已破裂、毫无希望的死亡婚姻应当及时公正处理,让双方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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