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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流转土地农民优先纳入农村养老保险


        2月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要求,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支撑,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村建设。对于从事粮食规模生产,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

        用2至3年时间建立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有形市场 

      《意见》指出,要用2至3年的时间,以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健全交易规则,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信息,反映农户的意向;有条件的村要在规模流转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支持农村经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流转中介服务。

        基本农田流转后不得改变性质

      《意见》强调,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为了及时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和流转信息,有效指导土地流转,《意见》要求,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及时引导其向县级政府申请登记。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乡、村要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信访事件。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各级法院要依法支持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并受理相关的诉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6月底前完成二轮延包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利于夯实土地流转的基础。《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土地二轮延包扫尾工作,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地块,并按规定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村组,务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延包工作;已开展二轮延包工作,承包期不足30年的,一律延长到30年。

        优先将流转土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

        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社会保障制度至关重要。《意见》强调,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的,要依法保护其流转收益;自愿将家庭承包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经营的,入股土地不得抵押,不得作为清偿对象用于偿还债务;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对于承包土地全部流出的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优先纳入各类教育和培训计划;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区域,要优先将流转土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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