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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节能项目可获“三免三减半”优惠


  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出以下规定

  (一)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除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报讯 昨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新税法在企业收入界定、企业支出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作了细化。其中明确,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关于合并纳税和汇总纳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前扣除额将提高

  条例明确了5项税前扣除规定。其中,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不再使用“计税工资制度”,而是与外资企业统一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谓“合理”,主要是指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另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与旧规定相同,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因此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

  明确了可享受优惠的企业

  对于之前备受外界关注的税收优惠,条例对新法规定的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作了细化明确。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则明确,从事蔬菜、谷物、坚果等10种农作物种植;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牲畜、家禽的饲养等8项目的企业,可以免征所得税。而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

  此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则获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头三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

  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税收

  新税法规定,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条例另外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免税收。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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