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瓜种植户李某元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4次向定安某肥料店购货共计43500元,仅支付5000元货款后,便未见付清尾款。数次追讨无果后,肥料店老板将李某元起诉至法院。 近日,定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元限期向店老板支付货款38500元及利息。
案情:种植户拖欠肥料费被起诉
1990年5月,定安县商人陈某经开了一家肥料店,经营着化肥、农具、农药、农药器材等生意。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重庆籍种植户李某元承包了定安县某农田种植冬瓜。为了购进肥料、地膜等物品,李某元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3日、2019年4月6日,分4次从该肥料店购入肥料共计43500元。
“这是您购买的货物清单,请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然而,李某元每次购买完货物后,并未立即付款,而是在该店老板陈某制作的记账本上签字确认货物后,便拿走了货物。
4个月后,李某元仅向陈某支付了5000元货款,之后始终未见有付清尾款的意思。
“最近手头有点紧,容我再缓缓。”陈某多次向李某元催促付款,然而他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清尾款。
无奈之下,陈某将李某元告上了法庭。
法院:买家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
2020年11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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