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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出台市级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


《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正式施行。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地膜使用始于上世纪80年代,由于其增温、保墒、抑草等优势,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给这一典型的北方冷凉干旱区域种植业生产带来了“白色革命”。随着地膜用量和使用年限的不断增加,超薄地膜易破碎难回收,回收利用成本高,造成农田“白色污染”。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地膜污染治理,积极开展减膜技术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农膜回收行动等工作,提升农膜污染治理效果。

  2019年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布小林和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第二指导组组长陈际瓦走进农业农村部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总站指导下建设的瑞田现代生态农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调研,详细询问地膜厚度、使用回收、污染治理等情况。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加快认真研究学习国家和地方农膜污染防治法规政策,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和推动地方地膜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施行,经地方人大深入调研、组织编写、征求意见,各级各部门各方面认识不断提高,思想不断统一,经修改、审议,于2020年9月23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条例》从适用范围、经费保障、职能职责、防治措施、回收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膜污染防治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加大财政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地膜污染防治纳入市县两级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强化了部门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污染防治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膜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旗县级农牧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履行地膜销售、使用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废旧地膜回收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督促地膜使用者及时捡拾、交售废旧地膜。

  为从根源上解决地膜污染,明确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责任主体,便于地膜产品的追溯和市场监管,《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禁止生产、销售、使用0.01毫米以下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地膜;二是,鼓励相关部门通过引进、试验、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引导地膜使用者调整种植结构,轮作倒茬,以及采用其他环境友好型替代性技术措施,研发、推广机械揭膜和高效拾膜等技术,减少地膜使用量,提高回收率;三是,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台账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四是,地膜使用者应当主动强化地膜污染防治工作,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利用机械设备将废旧地膜翻埋于土壤中。

  在回收利用最后一公里,《条例》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废旧地膜贮运站和回收网点,及时清理辖区公共区域废旧地膜;苏木乡镇、嘎查村供销合作机构负责废旧地膜贮运站、收购网点日常工作的运行机制。地膜使用者及时捡拾废旧地膜及其包装,并交售至本区域内回收网点。鼓励引进和扶持地膜回收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地膜回收企业应当与废旧地膜贮运站、回收网点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废旧地膜加工再利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举报受理办法,有利于构建全民监督、共抓共管的氛围。《条例》明确了对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膜的,要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掩埋、弃置、翻埋、焚烧废旧地膜等行为,制定了以地膜污染面积为标准的处罚措施,并规定了处罚数额上限。对公职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等渎职行为,要给予政务处分,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防治地膜污染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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