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有序开展登记工作。
通知指出,推进共享利用。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实时汇入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推进国家与省级之间、保护单位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查询。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定期发布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目录,相关单位免费交流共享利用。由公共财政科技项目支持形成的农业种质资源成果,要及时汇交相应登记平台,并依约定交流共享。
对登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创新种质、改良种质等,有关单位可通过签订种质资源共享交流协议等方式,依法进行交流交换与有条件共享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保护单位探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代储藏保管、代登记业务。
通知强调,强化责任落实。各登记主体要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专业培训,强化技术支撑,稳定壮大专业人才队伍。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加快构建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一方面是加快信息汇交。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是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促进资源信息交流共享的重要手段。
依托现有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信息化平台等,加快互通互联形成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管理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与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相衔接。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保护单位确定、资源信息汇交、共享利用、监管等信息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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