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10 日实施, 有效期至2023 年 7 月 10 日。承储企业首次 2 年承储责任期届满前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储备政策和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农字2016〕5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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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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