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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最新公告: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 促进农药出口贸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现就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出口农药(简称“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范围 

  在境外取得农药登记或取得进口国(地区)进口许可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仅限出口农药登记。 

  (一)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原药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药登记的。 

  (二)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原药或单制剂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剂型单制剂登记的。 

  (三)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混配制剂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配比、不同剂型的混配制剂登记的。 

  混配制剂有效成分数量超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超过的有效成分应在境内取得登记。 

  (四)新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申请原药及其制剂登记的。 

  (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仅限出口非新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 

  (一)农药登记申请表(仅限出口选项)。 

  (二)有效的境外登记或进口国(地区)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与申请企业名称不符的,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营合作关系资料)。 

  (三)企业不在境内销售使用等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产品概述、境外登记资料摘要、原药来源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五)产品化学资料(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报告,原药还应提供全组分分析报告)和毒理学试验资料(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试验报告),及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 

  (六)与申请产品生产范围相符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仅限出口新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 

  申请仅限出口新农药原药登记的,除提供非新农药登记的资料(一)至(五)项要求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有效成分 毒性 农药原药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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