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成分和原药的理化性质资料,以及标准品。
(二)原药的皮肤刺激性、眼睛刺激性、皮肤致敏性、急性神经毒性、亚慢性经口毒性、亚慢(急)性经皮和吸入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两代繁殖毒性、慢性和致癌性、代谢和毒物动力学等试验的摘要或查询资料。
(三)原药的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申请仅限出口新农药制剂登记的,按非新农药登记要求提供资料。
四、其他
(一)仅限出口农药按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申请和审批程序办理,其农药登记证编号代码为“EX+年份+序列号”,如EX20200001。农药登记证上注明“仅限出口”。
(二)已有相同制剂、相似制剂在境内取得登记的,不再批准该农药产品仅限出口登记,对已批准的申请登记延续不超过1次。
(三)申请仅限出口母药登记的,应当是该母药的原药生产企业,资料要求与制剂相同。
(四)取得仅限出口新农药原药登记的,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出口。
(五)仅限出口农药产品只能出口到取得境外登记或同意进口的国家(地区)。
(六)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仅限出口农药产品,违者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有关规定查处。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附件:公告2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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