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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分析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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