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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储存粮食的病虫害防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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