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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农田鼠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采取统一灭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灾情调查汇总工作,将灾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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