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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


  (五)绩效考核。推动东北四省(区)各级政府将推进保护性耕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督导考核,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培训指导情况、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调度督导。东北四省(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并逐级上报目标任务阶段性落实情况。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保护性耕作相关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妥善处理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每年4月20日—5月31日期间,以周报形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保护性耕作作业进度;在9月30日前报送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安排计划;在11月30日前报送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年度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农业农村部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解决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将及时报告国务院。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010-59193190 

    

  附件: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附件:附件-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及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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