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提升工程
全国范围内,每年选取一定数量基础好、工作积极性高、条件扎实、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能力突出的农业大县(市、区),开展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推广试点工作,引导小农户积极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梳理发现,以上三大工程蕴含着对新型农业主体的多方面支持,其中在财政、金融、土地方面尤其突出。
财政——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财政优先支持范畴,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资金,综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建设管护主体。
金融——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引导和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土地——积极推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合理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推动各地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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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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