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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2019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五、上海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查获48箱安宫康(聚维酮碘栓水溶性实芯缓释护理栓)、26箱20%聚醇醚碘溶液、52张聚醇醚碘NPI标签。经调查核实,安宫康和20%聚醇醚碘溶液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认定为假兽药。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中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的全部假兽药,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吊销该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六、河南省新密市赵某某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19年8月14日,河南省新密市农业执法大队接新密市曲梁镇政府工作人员举报,该镇尚庄村九组有人在居民旧宅中私自生产兽药。接举报后,新密市农业执法人员即赶赴现场,查获兽药成品11个品种,原料药7个品种,包装材料标签3.6万张、包装盒900个、玻璃安瓿瓶92箱,生产设备6台,生产记录1份。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14677元,违法所得180541元,且当事人赵某某无法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金额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9月19日,新密市农牧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七、湖北省武汉市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根据群众投诉,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组成联合工作组于 2019年5月4日赴仙桃市督办“杀青苔”类“非药品”导致农户养殖的小龙虾死亡事件时,在位于该市的武汉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品间发现有“增效铜、车轮斜管净、败血停、弧菌必治”等4个产品涉嫌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并进行异地登记保存。经检测,4个样品均含有兽药成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将该案交由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经仙桃市农业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生产的“增效铜、车轮斜管净、败血停、弧菌必治”4个产品的标签和包装上均标示为非药品,但标签说明书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有防治疾病作用,属于以非兽药冒充兽药。该公司共生产“弧菌必治”65件,“增效铜”4件,“车轮斜管净”178件,“败血停”48件,货值金额共计40565元。仙桃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假兽药295件,并处罚款 101412元。

  八、四川省成都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2018年10月30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依法查处2018年1-9月全省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和四川省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对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18年4月12日生产“肉兔母兔配合饲料同创883”过程中使用了金霉素预混剂,涉案产品数量5吨,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14750元。2019年4月9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50元、并处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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