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0 年×月×日起施行。2016 年6 月14 日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
1.修订了正文。删除2016 年版《名录》正文第四条,正文内容由9 条修改为8 条。
2.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附表共计470 种废物,与2016 年版《名录》相比,增加6 种(其中由于2016 年版《名录》中废物拆分导致种类增加3种),删减15 种(其中由于2016 年版《名录》中废物合并导致种类减少4 种)。此外,修改了69 种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
3.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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