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五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 位数字。其中,第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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