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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企业注意:借贷双方感情好,抵押合同也不能少!


案情介绍

甲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向乙公司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利率以及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方式、时间等条款。甲公司为打消乙公司的顾虑,主动提出以时价230万元的肥料产品作为抵押,以保障将来能够还清所欠乙公司的借款本息。鉴于多年的信任关系,双方仅签订了一份简单的“抵押清单”,并未签订规范的抵押合同,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力按约定偿还所欠乙公司的本息。在乙公司的多次催促下,甲公司提出以抵押的肥料产品冲抵所欠的本金和利息,由于肥料价格大幅下滑,该批肥料产品的价值已不足200万元,乙公司若接受该批肥料产品,不但造成利息损失,而且还要支付运费并承担价格持续下跌的损失风险。然而,就在乙公司犹豫是否接受该批货物之际,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丙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批肥料产品。至此,甲公司的债权能否实现已变成了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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