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对环境有害,且在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仍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做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至附近的水沟中。近日,封丘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年40岁的贾某某于2018年3月份起,在某村无证经营一个电镀点,从事电镀钢卷尺。该电镀点于2018年4月17日被环保部门查获。经新乡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贾某某经营的电镀点通过暗管排放的含重金属(铬)废水已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排放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并已对周边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2018年6月22日,贾某某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铬)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郭文涛张清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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