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权益呼吁确权登记
分组审议时,沈跃跃副委员长针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出两点修改建议。她建议将第60条第2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如下: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些出嫁、招婿、离异、丧偶妇女集体成员权益受到简单“多数决”的否决,得不到落实。不少地方村民会议在涉及集体利益分配讨论时,往往依据村规民约中的不平等规定或通过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对出嫁、招婿、离异、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使其不能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为此,作这样的修改以避免和解决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发生的侵权纠纷。
沈跃跃副委员长还建议第158条增加一款为第1款,“登记机关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应当将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其中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议将此制度性规定上升为法律。
刘海星委员认为草案增设居住权,对保护弱势群体十分重要。草案第159条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为合同约定,第162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规定。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也还存在通过司法判决设立居住权的情况,比如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据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享有某处房产的居住权。建议适当扩大第159条的涵盖范围,比如在“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这句表述后加上“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预留扩大使用空间。李锐委员同样关注完善居住权制度,建议在第159条之一中增加居住权的期限、丧失居住权的条件等作为居住权合同的条款内容。李飞跃委员则认为,第159条之二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但在实际生活中,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会有大量居住权未进行登记,形成事实上的居住权,建议增加对此类情况的救济措施与补充规定。
建设用地续期亟待明确规范
王东明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完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到期规定,他建议删除草案第152条第1款和第2款中“行政法规”的表述,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深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行政法规。
他表示,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第十个问题就是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的问题,明确要求要作出法律安排,后期在贯彻这个文件中,明确由国务院先拿出方案。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尽快拿出方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手续办理,续期费用的标准、缴纳和减免办法等,以便在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对草案第152条第1款中“自动续期”的续期时间予以明确,即明确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时间为原来批准使用的时间,明确新的时间界限。廖晓军委员和刘修文委员则分别建议,考虑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及其法律安排,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具体规定。李培林委员、吕建委员、韩梅委员、谭耀宗委员等人同样关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建议进一步明确自动续期原则,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最低年限、最高年限、期限届满后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等等。
热议土地权益期盼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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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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